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行为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4-03

违背结算管理规定个人行为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各自对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结算难题作了标准要求,依规开展结算是公司投资者、出资人、公司股东、合作伙伴的法定义务,违背结算管理规定依规理应担负相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合伙企业法》一 百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各自对于此事做出了实际要求。情节恶劣的,依规担负相关刑事处罚。
破产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要求,企业在合拼、公司分立、降低注册资金或是开展结算时,不依照要求通告或是公示债务人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羚纠正,惩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企业在开展结算时,藏匿资产,对负债表或是资产明细作虚报记述或是在未偿还债务前分派企业资产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对企业惩处藏匿资产或是未偿还债务前分派企业资产额度百分之五之上百分之十下列的处罚;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惩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企业在结算期内进行与结算不相干的生产经营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给予警示,收走非法所得。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要求,清算组成员不依照本政策法规定项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申报清算审计报告,或是申报清算审计报告瞒报关键客观事实或是有重特大忽略的,行政强制执行。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牟取非法所得或是侵吞企业资产的,勒令退回企业资产,收走非法所得,并可惩处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的处罚。
《合伙企业法》一 百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清算人末按照本政策法规定项公司登记行政机关申报清算审计报告,或是申报清算审计报告瞒报关键客观事实,或是有重特大忽略的,由公司登记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从而造成的费Hi和损害,由清算人担负和赔付。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合伙制企业未按照本方法要求申请办理清算人人员名单办理备案的,由公司登记行政机关责期限申请办理;贷款逾期未办的,处二千元下列的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要求,外G 投资合伙制企业的清算人未向公司登记行政机关申报清算审计报告,或是申报的清算审计报告瞒报关键客观事实,或是有重特大忽略的,由公司登记行政机关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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