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注册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19-12-19

《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要求:“公司法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法人负责任外,对法人代表能够给与行政处分、处罚,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超过备案行政机关审批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业非法经营罪的;向备案行政机关、税务局瞒报具体情况、徇私舞弊的;抽资资产、藏匿资产躲避负债的。

一、公司注册出任法人代表有什么风险性?

《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要求:“公司法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法人负责任外,对法人代表能够给与行政处分、处罚,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

· 超过备案行政机关审批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业非法经营罪的;

· 向备案行政机关、税务局瞒报具体情况、徇私舞弊的;

· 抽资资产、藏匿资产躲避负债的;

· 散伙、被撤消、被宣布破产后,自行处理资产的;

· 变动、停止时不立即申办备案和公示,使厉害关系人遭到巨大损失的;

· 从业法律法规严禁的别的主题活动,危害G 家主权或是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

依据上述要求及其别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一些状况下,法人代表将会需就企业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担负有关的法律依据。除非是,法人代表能够质证证实,其对企业的个人行为并不知道,且主观性上沒有过失亦找不到渎职。

针对注册公司法人的风险性是什么的问题人们能够看得出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性是十分的大的,人们國家针对这些方面也表明的很确立,假如说企业出現了负债的难题一般全是必须法定代表人来开展还款的。因此叫法人的风险性挺大,而且针对企业作出的违纪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必须担负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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