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司注册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19-12-19

【难题】

1、我企业现阶段并未申请注册,名字待定,产生的有关筹备花费在向另一方索要税票时,怎样填好公司名称?若名字与之后注册公司的不一致,怎样解决?个人所得税前可否扣减?

2、假定总公司借调工作人员创立创建新注册公司的筹备组,产生的有关花费由筹备组担负,挂在总公司的往来账,待新注册公司创立后还款。后因某种原因已不创立新注册公司了,该一部分应收账款项怎样解决?能够立即变为总公司的成本费用還是务必根据坏账损失销账程序流程?假如务必根据坏账损失销账程序流程,必须财产损害审批吗?

【解释】

1、新所得税法对筹备期沒有实际确立的定义。原《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要求,筹备期就是指从公司被准许筹备生效日至刚开始生产加工、运营(包含试产、新店开张)之时的期内。开办费就是指公司在筹备期产生的花费,包含工作人员薪水、办公费、P训 费用、旅差费、印制费、申请注册评估费及其不记入固资和无形资产摊销成本费的汇兑损益和贷款利息等开支。

公司被准许筹备之时,就是指公司获得《公司名称核准通知单》上标明的时间。注册公司创立之时为工商执照上标明的时间,这一阶段产生的花费容许做为开办费抵扣。但获得的税票上名字应当是《公司名称核准通知单》上标明的公司名字。假如税票上名字与之后公司注册的名字不一致,除非是可以出示充足确凿证据,证实2个企业为同一企业,一般 不可以抵扣。

2、总公司借调工作人员创立筹备组,该筹备组的工作中用意确立为创立新注册公司,那与筹备组产生的有关花费,应归属于与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不相干的花费,不可以一切正常申请抵扣。因新注册公司创立无果产生的来往坏账损失,依据《G 税总局关于做好〈公司财产损害抵扣管理条例〉的通告》(G 税发[2009]88号)有关要求明确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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