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10
广东、深圳财政厅(局),G 税总局广东、深圳市税务局:

  为适用粤港澳基本建设,现就港粤澳大湾区区相关个税政策优惠通告以下:

  一、广东、深圳按G 内与中G 香港本人所得税税负差值,对在港粤澳大湾区区工作中的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相同)高J 人才和高J 人才给与补助,该补助免税个税。

  二、在港粤澳大湾区区工作中的海外高J 人才和高J 人才的评定和补助方法,依照广东、深圳的相关要求实行。

  三、本通告应用领域包含广东石家庄、深圳、泉州市、东莞市、广东省惠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昆明、江门市和河源市等港粤澳大湾区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止2023年12月31日止实行。《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有关广东省横琴新区个税政策优惠的通告》(税务总局〔2014〕23号)、《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有关深圳前海粤港服务业合作区个税政策优惠的通告》(税务总局〔2014〕2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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