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15
某建筑行业公司有一建筑项目,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为100元,预估成本费90元(工程分包成本费30元,别的成本费60元)。

  增值税下新项目的整体损益表为:100-90-(100-30)×3%=7.9元。

  2016年5月1日,该新项目已确定财务会计收益50元,具体收付款40元,预付工程分包款并获得工程分包税票12元,申请交纳增值税(40-12)×3%=0.84元。

  已产生成本费40元,有待产生成本费50元,假设有待产生的成本费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占比为50%,综合性抵税率10%。

  房地产营改增时段新项目的分阶段损益表为:增值税下财务会计收益50-增值税下会计成本40-增值税税费0.84=9.16元。

  如挑选简易计税则新项目的整体损益表为:9.16+简易征收下财务会计收益(50÷1.03)-简易计税会计成本50=9.16+48.54-50=7.70元。

  如挑选一般记税则新项目的整体损益表为:9.16+一般记税方式下财务会计收益(50÷1.11)-一般记税会计成本(50×50%+50×50%÷1.10)=9.16+45.05-47.73=6.48元。

  二种记税方式下盈利差值为:7.70-6.48=1.22元,单单从建筑企业看,应挑选简易计税,但所得税是全产业链的定义,必须把视野转为招标方:

  对招标方来讲,工程预算100元不会改变,改增之后承包方挑选简易计税进项税(100-40)÷1.03×3%=1.75元,挑选一般记税进项税(100-40)÷1.11×11%=5.95元,二者差值4.20元(5.95-1.75)。在招标方采用一般记税方式的状况下,其成本费减少进而盈利提升了4.20元,比建筑企业记税方式盈利差值多2.98元(4.2.-1.22)。

  假设招标方充足聪慧,愿意提升工程预算1.22×1.11=1.35元,则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记税方式盈利提升至7.70元,与简易征收下差不多。而招标方的项目投资成本上升1.22元,抵税额提升0.13元,盈利增加额降低1.09元(1.22-0.13),尚余3.11元(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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