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装产品销售的税务筹划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16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要求:“经营者混合销售不一样征收率的应税消费品,理应各自结转不一样征收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市场销售总数。未各自结转销售总额、市场销售总数,或是将不一样征收率的应税消费品构成成套设备日用品市场销售的,从高税率。”

  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许多制造业企业销售商品时,为图便捷而习惯性选用“先拼装后市场销售”的方法开展,人为因素地将低征收率商品和非应纳税额商品划入高征收率商品一并记税,导致多余的税赋提升。

  假如公司依据上述要求,改成“加工厂市场销售店铺拼装”方法,就能够大幅度降低所得税负税,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实例:某化妆品厂,将制造的护肤品、肌肤护理护发产品、小工艺品等构成成套设备保健品销售。其每件护肤品由以下商品构成:护肤品包含一瓶淡香水25元、一瓶甲油8元、一支唇膏10元;肌肤护理护发产品包含三瓶沐浴液40元、一瓶啫哩12元、一块肥皂5元;化妆用品及小工艺品15元、塑料包装盒6元。护肤品消费税税率为30%,肌肤护理护发产品17%,所述价钱均未税。

  拼装后再市场销售方法,其应缴所得税为:36.3元。

  (25+8+10+40+12+5+15+6)*30%

  将所述商品先市场销售给店家,再由店家拼装后对外开放市场销售,其应缴所得税为:22.59元

  (25+8+10)*30%+(40+12+5)*17%

  按加工厂销售商品,店家拼装方法,每件护肤品可节省所得税税额为1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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