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16
问:法人代表的法律依据和风险性?
每一企业的有一个法人代表,一般状况下法人代表是有公司股东中认缴出资额数更多,另外有学识渊博,有非常的领导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的人来出任,也是这样的事情,公司股东聘用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来出任法人代表,也就是说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但无论由谁来出任法人代表,被告方务必对法人代表的法律依据有一定的掌握,不然或许如果你要负责任的那时候,还不知为什么要担负法律依据。下列是相关法人代表的法律依据。
1、在我G 《民法总则》第49条要求:“ 公司法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法人负责任外,对法人代表能够给与行政处分、处罚,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
(一)超过备案行政机关审批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业非法经营罪的;
(二)向备案行政机关、税务局瞒报具体情况、徇私舞弊的;
(三)抽资资产、藏匿资产躲避负债的;
(四)散伙、被撤消、被宣布破产后,自行处理资产的;
(五)变动、停止时不立即申办备案和公示,使厉害关系人遭到巨大损失的;
(六)从业法律法规严禁的别的主题活动,危害G 家主权或是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
2、在我G 《刑诉法》第31条要求:“ 单位犯罪的,对企业被判罚款,并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判处刑罚。此方法分则和别的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 ”
见到所述法律法规后,企业的法人代表就一定時刻搞清楚自身的义务和风险性所属,更不可以在沒有企业股权的状况被聘用为企业法人代表,而遭受j 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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