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2-20
小微企业免减所得税   享有行为主体:   小微企业   特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50万余元(含50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个人所得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享有标准:   1.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國家非限定和严禁制造行业,并合乎以下标准的公司:   (1)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超出50万余元,从事总数不超出100人,总资产不超出3000万余元;   (2)别的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超出50万余元,从事总数不超出80人,总资产不超出1000万余元。   在其中,从事总数包含与公司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总数和公司接纳的劳动派遣劳动力总数。   从事总数和总资产指标值,应按公司全年度的一季度均值明确。实际计算方法以下:   一季度均值=(季初值+季度末值)÷2   全年度一季度均值=全年度各一季度均值总和÷4   本年度正中间开张或是停止生产经营的,因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缴税本年度明确所述有关指标值。   2.应纳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额小于50万余元(含50万余元)。   现行政策根据:   1.《中华共和G 所得税法》(中华共和G 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共和G 所得税法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G G 务院令第512号)   3.《G 家财政部 G 家税务总有关扩张小微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范畴的通告》(税务总局〔2020〕43号)   4.《G 税总局有关贯彻执行扩张小微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范畴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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