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免征或减征多少税费?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2-22

  “减税政策”是近些年在分税制改革中的一个很关键的关键字。在之前年度发布一系列减税政策措施基本上,去年年底的中央ZF 经济会议对2020年执行更规模性降税和更显著减费明确提出了明确规定。

  1月9日,G 务院办公厅常务会明确新发布中小企业普慧性降税对策,它是2020年减税政策的“先手棋”,对推进产业结构升J 性改革创新,缓解公司承担,激起销售市场魅力,促进产生积j 主动的社会发展预估,推动“六稳”具备关键功效。

  依照《G 家财政部 G 家税务总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慧性税款免减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20〕13号)文档的要求,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月度总结销售总额不超出10万余元(按一季度缴税的,一季度销售总额不超出30万余元),增值税免税。它是在贯彻执行G 务院办公厅更新消息的减税政策精神实质而公布的更新消息的税收政策文档。

  那麼,假如一个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假设按月税务申报)2020年某一月所有销售总额未超出10万余元,一共能够减免或免税别的什么税金呢?人们这儿一起来整理一下:

  一、免税的税金

  1.所得税

  按月纳税申报的,月销售总额10万余元(含本数)下列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以1个一季度为1个税务申报期的,一季度销售总额未超出30万余元,增值税免税。

  2.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

  依照《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以经营者具体交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基础,一般纳税人月度总结销售总额未超出10万余元,所得税是免税的,那麼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的计税基础就是说0,一样不用交纳。

  3.教育附加费和地区文化教育额外

  《征缴教育附加费的实施细则》(G 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要求,教育附加费,以各人或单位具体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额为计税根据,教育附加费比率3%,各自与所得税、所得税另外交纳。因而,月度总结销售总额不超出10万余元,教育附加费与地区文化教育额外不用交纳。

  4.水利建设基金

  《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有关扩张相关ZF 性基金免税范畴的通告》(税务总局(2016)12号)一 条要求:“将免税文化教育额外、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水利建设基金的范畴由现月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出三万,季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出10万的交纳义务人扩张到月市场销售或销售额不超出10万,季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出30万的交纳义务人。”

  二、减免的税金

  左右是一般纳税人能够享有的免税税金的情况,不要着急,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好多个税金种的减免特惠呢。

  1.所得税:假如经营者归属于小微企业,也就是说从业國家非限定和严禁制造行业,且另外合乎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超出300万余元、从事总数不超出300人、总资产不超出5000万余元等三个标准的公司。那麼就能够享有小微企业应纳税额按段减征一定占比记入应纳税额个人所得并依照较低税额计算公式征缴所得税的特惠。实际文档要求以下: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出100万余元的一部分,减征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对年应纳税额超出100万余元但不超出300万余元的一部分,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2.依照税务总局〔2020〕13号的要求,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ZF 依据本地域具体情况,及其宏观经济政策必须明确,对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在50%的税额力度内减免资源税、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合同印花税(没有证劵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

  必须留意的有三点:

  1.这儿要求的地区税金种减免特惠,仍未对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总额作出限定,要是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是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产生应当交纳所述税金种责任的,全是能够立即申请享有50%减免特惠的。

  2.此外,假如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已依规享有资源税、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合同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别的政策优惠的,可累加享有税务总局〔2020〕13号要求的50%减免的政策优惠。

  3.一部分省份在依照受权制订省内市地区税金减免特惠文档时,减免资源税不包括水源税,实际请根据省内市发布的地区文档为标准。

  三、享有免税或减免的方式

  依照所述文档要求,经营者享有有关税金免税或减免特惠,根据自主在所得税申报表填好有关销售总额或减免税额就可以,不需附加递交材料。

  四、现行政策根据

  1.《G 家财政部 G 家税务总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慧性税款免减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20〕13号)

  2.《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有关扩张相关ZF 性基金免税范畴的通告》(税务总局(2016)12号)

  3.《G 税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

  4.《G 税总局有关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地区税收和有关额外减免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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