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1-01-19

现将撤销增值税扣税凭据认证承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2021年1月1日及今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出售一致F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F票,撤销认证承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交税人在进行增值税交税申报时,应当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F票归纳服务渠道对上述扣税凭据信息进行用处承认。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2016年12月31日及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出售一致F票,超越认证承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则条件的,仍可依照《G 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2021年第31号修正)、《G 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如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据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修正)规则,持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交税人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方针,有交税信誉等J 条件要求的,以交税人请求退税税款所属期的交税信誉等J 确认。请求退税税款所属期内交税信誉等J 产生改变的,以改变后的交税信誉等J 确认。

交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针,有交税信誉等J 条件要求的,以交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请求表》时的交税信誉等J 确认。

三、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2021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的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则,在核算答应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份额时,交税人在2021年4月至请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则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F票、机动车出售一致F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中华人民共和G 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修建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获得的分包款收入,归于《G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办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修正)第六条规则的“视同从境外获得收入”。

五、动物医治组织提供的动物疾病防备、确诊、医治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医治服务,归于《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 条第十项所称“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医治组织出售动物食物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关照等服务,应依照现行规则交纳增值税。

动物医治组织,是指依照《动物医治组织办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1年第8号修正)规则,获得动物医治许可证,并在规则的医治活动范围内展开动物医治活动的组织。

六、《货品运送业小规模交税人请求代开增值税专用F票办理办法》(2021年第55号发布,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修正)第二条修正为:

“第二条一起具有以下条件的增值税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G 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品运送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含暂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品运送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一般货运车辆从事一般路途货品运送运营的在外),获得《中华人民共和G 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G 路途运送证》;提供内河货品运送服务的,获得《G 内水路运送运营许可证》和《船只经营运送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办理。”

七、交税人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出售货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许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交税人获得的其他景象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归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交税人获得的中心财政补贴持续依照《G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心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履行;现已申报交纳增值税的,能够按现行红字F票办理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F票将获得的中心财政补贴从出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一 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产生未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公告履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G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心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G 家税务总局关于G 内旅客运送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G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诉》(G 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G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告诉》(G 税函〔2009〕617号)、《G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据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告诉》(G 税函〔2010〕173号)、《G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1号,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修正)第十条、《G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F票办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品运送业小规模交税人请求代开增值税专用F票办理办法》(2021年第55号发布,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修正)依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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