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1-01-20

现将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以下简称“反常凭据”)处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增值税专用F票,列入反常凭据规模:

(一)交税人丢掉、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F票;

(二)非正常户交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则交交税款的增值税专用F票;

(三)增值税F票处理体系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报废”的增值税专用F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交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则交纳消费税等景象的;

(五)归于《G 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确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则景象的增值税专用F票。

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申报抵扣反常凭据,一起契合下列景象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列入反常凭据规模:

(一)反常凭据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悉数增值税专用F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反常凭据进项税额累计超越5万元的。

交税人没有申报抵扣、没有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反常凭据,其触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反常凭据进项税额的核算。

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F票列入反常凭据规模的,应依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没有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答应抵扣。现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还有规则外,一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没有申报出口退税或许已申报但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的,除还有规则外,暂不答应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的交税人现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反常凭据规模的增值税专用F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方法的交税人现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规则对列入反常凭据规模的增值税专用F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交税人因骗得出口退税中止出口退(免)税期间获得的增值税专用F票列入反常凭据规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则履行。

(三)消费税交税人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消费品为质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没有申报扣除质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答应抵扣;现已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答应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缺乏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交税信誉AJ 交税人获得反常凭据且现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能够自接到税务机关告诉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请求。经税务机关核实,契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则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答应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交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请求的,应于期满后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则作相关处理。

(五)交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反常凭据存有贰言,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请求。经税务机关核实,契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则的,交税人可持续申报抵扣或许从头申报出口退税;契合消费税抵扣规则且已交纳消费税税款的,交税人可持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危险的交税人,不得离线开具F票,其开票人员在运用开票软件时,应当依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法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登记的交税人,自初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F票,依照有关规则不运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危险条件的特定交税人在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G 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确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G 家税务总局关于树立增值税失控F票快速反应机制的告诉》(G 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修正)、《G 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体系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F票处理问题的告诉》(G 税函〔2006〕969号)一 条第(二)项和第二条、《G 家税务总局关于仔细做好增值税失控F票数据收集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G 税函〔2007〕517号)、《G 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F票处理的批复》(G 税函〔2008〕607号)、《G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运用增值税专用F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一起废止。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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