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 作者:诺曼工商 发表时间:2020-01-16
有关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相关事宜的公示   依据《中华共和G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第50命令)、《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有关在全G 性进行交通业和一部分服务业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13〕37号),现就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出示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的经营者,开展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时,其一般纳税人资质可用标准,依照G 家财政部、G 税总局第50命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超出一般纳税人规范的别的本人按一般纳税人缴税;非企业性企业、不常常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的公司可挑选按一般纳税人缴税”要求实行。   二、出示应税的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经营者,开展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时,其一般纳税人资质可用标准,依照《交通业和一部分服务业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实施细则》(税务总局〔2013〕37号附注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年销量超出要求规范的别的本人不归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常常出示应税的非企业性企业、公司和个体户可挑选依照一般纳税人缴税”要求实行。   三、兼具市场销售货品、出示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及其应税的经营者,应纳税额货品及劳务公司销售总额与应税销售总额各自测算,各自可用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规范。 兼具市场销售货品、出示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及其应税,且不常常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的非企业性企业、公司和个体户可挑选依照一般纳税人缴税。   四、除G 税总局另有要求外,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实际程序流程,依照《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管理条例》(G 税总局令第22号)有关要求实行。   五、本公示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专此公示。   分送: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和省J 城市G 家税务局、G 家税务局。   G 税总局   2013年6月21日   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出示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的经营者一般纳税人评定规范   一、依据《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管理条例》(G 税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要求:“所得税经营者(下称经营者),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超出G 家财政部、G 税总局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规范的,除本方法第五条要求外,理应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   二、依据《中华共和G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要求:“规章第十一条所指一般纳税人的规范为:   (一)从业货品制造或是出示应税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以从业货品制造或是出示应税服务主导,并混合销售货品批發或是零售的经营者,年应征入伍所得税销售总额(下称应纳税额销售总额)在50万余元下列(含本数,相同)的;   (二)除本条一 款第(一)项要求之外的经营者,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在80万余元下列的。   本条一 款所指以从业货品制造或是出示应税服务主导,就是指经营者的年货品制造或是出示应税服务的销售总额占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的比例在50%左右。   三、依据《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管理条例》(G 税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要求“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未超出G 家财政部、G 税总局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规范及其新开的经营者,能够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   对提交申请而且另外合乎以下标准的经营者,负责人税务局理应为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   (一)有固定不动的制造经营地;   (二)可以依照國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设定帐本,依据合理合法、合理凭据结转,可以出示精确税收材料。”   四、依据《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管理条例》(G 税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要求:“以下经营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   (一)个体户之外的别的本人;   (二)挑选依照一般纳税人缴税的非企业性企业;   (三)挑选依照一般纳税人缴税的不常常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的公司。   本方法所指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就是指经营者在持续不超出12月的运营期限内总计应征入伍所得税销售总额,包含免税政策销售总额。   有关交通业和一部分服务业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相关事宜的公示

  依据《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有关在全G 性进行交通业和一部分服务业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13〕37号)、《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管理条例》(G 税总局令第22号),现就增值税改征所得税(下称房地产营改增)示范点经营者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列入房地产营改增示范点范畴的交通业和一部分服务业示范点经营者,应依照本公示要求申请办理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   二、除本公示第三条要求的情况外,房地产营改增示范点执行前(下称示范点执行前)应税年销量满500万余元的示范点经营者,需向G 税局负责人税务局(下称负责人税务局)申办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办理手续。   示范点经营者示范点执行前的应税年销量按下列公式换算:应税年销量=持续不超出12月应税销售额累计÷(1+3%)   依照现行标准增值税要求差值征缴增值税的示范点经营者,其应税销售额按未扣减以前的销售额测算。   三、示范点执行前已获得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兼具应税的示范点经营者,不用再次申请办理评定,由负责人税务局制做、送到《税收事宜通知单》,告之经营者。   四、示范点执行前应税年销量未满500万余元的示范点经营者,能够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   五、示范点执行前,示范点经营者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具体措施由示范点地域省、自治州、市辖区和省J 城市G 家税务局依据G 税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示制订,并报G 税总局办理备案。   六、示范点执行后,示范点经营者应依照G 税总局令第22号以及有关要求,申请办理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按房地产营改增相关要求,在明确销售总额时能够差值扣减的示范点经营者,其应税年销量按未扣减以前的销售总额测算。   七、示范点经营者兼具市场销售货品、出示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及其应税的,应纳税额货品及劳务公司销售总额与应税销售总额各自测算,各自可用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规范。   八、示范点经营者获得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后,产生所得税逃税、骗领进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缴税凭据等个人行为的,负责人税务局能够对其推行许多于6月的缴税指导期管理方法。   九、本公示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G 税总局有关北京市等8省份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评定相关事宜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12年第38号)另外废除。   专此公示。

  G 税总局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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